如果我们笼统地问宪法实施是否有利于中国政治的正当化,这样的提问如果不是概念循环,那实际上等于问:这五个根本法是否充分、正确?如果我们进一步问,司法审查或宪法的司法化是否有利于中国政治的正当化,这实际上等于在问,五个根本法是否有必要、有可能通过司法审查来保障实现。
[[45]] 同样地以大陆法系为例,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十章第105条至第108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德国的财政制度,这四个关键条款一方面规定了税捐法定主义原则,被认为是德国捐税国家建立的基石[[46]],另一方面规定了联邦与州之间的财政划分,被认为是宪法上确保了地方自治在德国落实的经济基础[[47]]。[[23]] 参见前注15,第72、73页。
[[54]] [英]Ursula K. 希克士:《英国地方税》,倪成彬译,台湾地区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部编印1972年版,第25、26页。[[21]] 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的划分还牵涉到财政权力配置的国家结构问题。但是分税制是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中央政府推动的一项经济改革,分税制并非就是财税制度改革的终点。这些做法违背了实行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原则。[55] 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例与材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由前文第二部分所述,财政需要依据事权的不同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划分。[[36]]质言之,用脚投票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中的居民实际上是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居住地来表达其对地方政府财政和税收政策的偏好。限定地方权力,旨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10}。
这种带有地方特点的立法空间布局已经运行了十多年,它们能够成为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推广的基础{19}。修改前的《立法法》赋予较大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造成了概念上的重大争议{6}。即便我们看到了宪法发展的事实,但对于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仍旧没有提炼出明确的制度范式和理论基础{1}。有学者就敏锐地发现:一些重要的宪法制度则是通过立法,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构建和完善起来的。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这些规定确定了地方政权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它们是地方治理主要的直接的承受者。
进入专题: 地方立法权 立法过程 宪法效力 。二、宪法为地方立法提供规则和程序 作为法律,宪法首先是规则和程序。我们对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理解,既包括了立法权的事项范围,也包括了纵向立法权限的配置。那么,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需要解答的问题就不只是宪法监督制度如何运作,还需要说明立法活动参与者在宪法之下是如何行动的——它们与构成宪法的那些元素之间具有什么样的互动关系。
立法活动参与者通过立法过程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它们的行为受到了宪法的控制。三、宪法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推动立法过程 立法过程是不同利益诉求输入的过程,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外在因素等的关系深刻影响了这一过程。{4}这表明立法权配置一般是与主权相关。这些规则和程序都能够用以约束立法活动参与者,它们构成了对行为的约束,从而让立法过程、立法活动参与者是在宪法之下而非宪法之外活动。
五、结论 地方立法权扩容是我国立法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种发展宪法的方式反映了我国宪法效力和宪法秩序的特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地方治理需要制度创新和权力扩容,这也就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一、地方立法权扩容:立法活动参与者与宪法的互动 配置立法权是宪法的核心任务。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使行政权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有人就提出,在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需求之下,地方立法具有细化实施作用、沟通弥合作用、修补充实作用、生成创新作用、特殊调节作用、权力控制作用{14}。宪法在立法权配置方面留下了诸多空间,宪法规定了地方政权机构的权力,宪法还为地方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地方立法权扩容的例证是我国宪法发挥效力的一种方式,它显示了我们运行中的宪法{1}。换言之,立法权带有天然的法治属性。第四部分将系统阐释宪法控制立法过程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简要阐明宪法控制立法的过程。地方政权机构作为地方治理的主体,赋予它们立法权,可使其拥有更大的治理权力,承担更为具体的治理任务。
这一理论广泛运用于理解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2]。这一变化被描述为地方立法权扩容,尽管这种表述并不十分精确,却凸显了制度变迁的特点。
宪法存在一定的立法空间是宪法的重要特点,也正是因为这样,成文的宪法才有发展的可能{7}。而且,激励并不代表着立法活动参与者不受限制,相反,这表明它们受到的约束方式和方向是相对明确的。
其次,宪法为所有立法活动参与者提供了治理地方的基本规则,也限定了它们行使权力的基本程序。注释: {1}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63-73. {2}范进学.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J].学习与探索,2013(1):54-61. {3}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9.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5-76. {5}郑毅.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J].政治与法律,2016(1):48-59. {6}郑磊.较大的市的权限有多大——基于宪法文本的考察[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1):57-60. {7}Keith E. Whittington. Constructing a New American Constitution[J].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2014,34(1):119-137. {8}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Second Edition[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124-136. {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83-103. {10}周尚君,郭晓雨.制度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J].法学,2015(11):141-151. {11}James G. March and Johan P. Olsen, 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M].New York: Free Press, 1989:160-161. {12}李少文.宪法的两种逻辑、两类规范与两重效力[J].政法论坛,2017(5):17-28. {13}秦前红.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学难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4):70-86. {14}沈关成.对地方立法权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1996(1):17-22. {15}易淼,赵磊.当前我国利益关系失衡的理性审视——基于马克思主义共同利益——特殊利益的矛盾分析[J].西部论坛,2015,25(3):32-37. {16}张勇.社会治理的三个维度[J].重庆理工大学学校,2016,30(5):123. {17}何渊.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J].现代法学,2016(1):49-62. {18}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J].清华法学,2013(2):38-61. {19}田雷.差序格局、反定型论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J].中外法学,2012(5):927-951. {20}高大应.论我国执政模式法治化的实现——基于党内运行机制与党和国家关系的规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31(1):97. {21}李少文.宪法工程:一种宪法学方法论[J].法学评论,2017(1):36-45. {22}范巧.基于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复合治理结构考察[J].西部论坛,2016,26(1):82-89. 作者简介:李少文,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这也是宪法作为法律规则的特点,那就是哈特所言的法律的开放性结构,既表现为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语言的开放结构),也表现为规则和法律的开放性(非客观性){8}。另一方面,宪法为立法活动参与者提供激励,宪法具有激励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规范结构和原则、精神。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例证中,我们证明了宪法所能够发挥的功能。卢梭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笔者曾经阐释了这种现象的独特性以及它所具有的发展宪法的意义{1},这里将进一步论证此种发展的核心特征以及它对于我们理解宪法和宪法效力的意义。宪法作为规则、程序引导立法活动参与者,作为动力机制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权扩容符合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种积极性的原则,它们共同受到宪法的激励、约束和引导。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区分是法学的重要基础理论。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宪法的这种效力形式不同于司法中心主义,而是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形成与立法活动参与者的互动结构,突出表现为宪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20}。
来自规范和制度的激励立基于宪法自身所内涵的法治逻辑,因为宪法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已经蕴含了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动力机制)——那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是规则和程序,也包含着与立法活动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并形成激励结构。质言之,宪法控制立法过程,实际上控制的是立法活动参与者。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例如,《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总的来说,宪法可以理解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通过引导和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方式发挥效力。这也表明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问题上,立法活动参与者推动《立法法》修改所受到的宪法规则和程序的控制,能够实现宪法效力。
对立法过程的控制是宪法发挥效力的另一种形式,它构成了我们运行中的宪法,地方立法权扩容就是很好的例证。较大的市这一用语出现在《宪法》第30条——该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宪法控制立法过程,所依赖的基础正是宪法的法治逻辑,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法治的本质。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首先就是成为立法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依据,成为立法过程的行为准则和程序框架,让立法主体的行为符合制度的适当性逻辑{11},其次才是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事后审查制度)加以保障,后者的常见方式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性活动实现行为评价,发挥宪法的校正性效力。